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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如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泽,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陈如泽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后驾驶粤T×××××小型面包车沿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0店36芬许,途径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台州银行前路段时,将行人林某撞倒,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如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已经支付人民币3万元医药费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泽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如泽醉酒驾驶造成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支付相应医药费,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如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