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已对仲裁裁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劳人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