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新型家俱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新型家俱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金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175号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区8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562168809L(1-1)。法定代表人:林晨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徽州新型家俱装饰有��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151621576N。法定代表人:许勤俭,董事长。被告:许金富,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黄山市徽州区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州新型家俱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许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黟县艺海竹雕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文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