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朱占广与王希虎、陈瑞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广,王希虎,陈瑞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956号原告:朱占广,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瑞井,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朱占广与被告王希虎、陈瑞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朱占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占广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