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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营业部与赣州市雄鑫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营业部,赣州市雄鑫电器有限公司,陈振涛,陈细奴,陈振忠,廖映珊,庄文华,胡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营业部,住所地:赣州市赣江源大道26号。负责人黄欣,该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赣州市雄鑫电器有限公司,住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赣南贸易广场电器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振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住章贡区。被执行人陈细奴,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生,住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振忠,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住章贡区。被执行人廖映珊,女,汉族,1967年1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庄文华,女,汉族,1977年2月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胡少如,女,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赣州银行营业部与赣州市雄鑫电器有限公司、陈振涛、陈细奴、陈振忠、廖映珊、庄文华、胡少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赣州市雄鑫电器有限公司、陈振涛、陈细奴、陈振忠、廖映珊、庄文华、胡少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