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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云南华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985号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LEECHEEKONG),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喜容、谈颖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华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号昆钢大厦。法定代表人:窦永平。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创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84元,减半收取为2542元,由原告希丁安(上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