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河南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84号原告班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班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