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远飞与蒋礼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远飞,蒋礼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137号原告:田远飞,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被告:蒋礼洪,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远飞诉被告蒋礼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远飞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远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远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远飞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