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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勇、甘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勇,甘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115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334284266。法定代表人:江勇,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俊梅,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勇、甘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依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