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封金利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金利,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22号原告封金利,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柯学武,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金利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封金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金利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封金利承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