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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艳、胡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胡兵,徐化强,张建梅,袁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29号申请人:王艳,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胡兵,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徐化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建梅,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袁立贵,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王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兵在微山县广播电视局的工资7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化强在微山县赵庙镇政府的工资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艳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艳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兵在微山县广播电视局的工资7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徐化强在微山县赵庙镇政府的工资5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王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