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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与陈善志、王冬平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陈善志,王冬平,贺梓兰,杨宝鑫,侯志华,蒋彦铭,黄明成,陈代清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9民初555号原告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梅林路,注册号码431229000002909。法定代表人杨少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顺规,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全永健,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志,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王冬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贺梓兰,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宝鑫,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侯志华,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蒋彦铭,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黄明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陈代清,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列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玉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善志、王冬平、贺梓兰、杨宝鑫、侯志华、蒋彦铭、黄明城、陈代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865元,由原告靖州县鸿陵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松青人民陪审员  冯 德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龄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