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新年、张琦伟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新年,张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新年,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琦伟,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关新年因与被申请人张琦伟租赁合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新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没有考虑租赁房屋的产权归属,把原本属于申请人个人建造的房屋认定为汝南县金铺镇政府的房产,导致认定租赁的范围错误,因而导致判决的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00)驻民初字第98号判决书认定,本案争议的房屋归汝南县金铺镇政府所有,且汝南县金铺镇政府已将争议房屋租赁给张琦伟至今,关新年以该判决没有实际履行为由主张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关新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新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孙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全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