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忠魁,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香梅,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李香梅与陈忠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鲁C×××××号车予以扣押,陈忠魁于2017年5月26日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C×××××号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