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忠魁,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香梅,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李香梅与陈忠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鲁C×××××号车予以扣押,陈忠魁于2017年5月26日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C×××××号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