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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刘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辉,刘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辉,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金辉与被执行人刘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任明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