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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吴玉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吴玉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160号原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敏,任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杰。被告:吴玉灵,女,汉族,生于1959年8月6日,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吴灵玉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被告答辩称1、原告起诉中争议的土地系原告圈院墙后自然形成的,我们并没有侵占和使用。原告该如何使用是他们的事,与我们不牵扯。告我们侵权没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们保证不会在该争议土地上建房、建墙、栽树等;3、要求原告撤诉。被告的答辩原告认可。原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李向东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