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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为民、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为民,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43-1号申请执行人曹为民,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1年929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曹为民诉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81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81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