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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张世龙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张世龙,顾晓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号金山大厦*楼-13C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崧,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秀柒,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龙,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晓燕,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再审申请人国隆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隆江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世龙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隆江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顾晓燕向郝贵兰借款是在国隆毕节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个人目的所借款项,并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但二审判决在认可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国隆江苏公司与顾晓燕系内部管理关系,国隆公司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追偿。二审判决的该项认定无事实基础。(二)国隆江苏公司在本案二审庭审中表明顾晓燕的借款是其个人借款,进入顾晓燕个人银行账户,顾晓燕对此认可。且在顾晓燕与郝贵兰借贷纠纷一审中,顾晓燕向一审法院出具了承诺书,认可借款系自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答复之规定,举债人配偶能够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二审判决以国隆江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顾晓燕所借款项用于其与张世龙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张世龙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该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认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并据此认定。国隆江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审 判 员  虞 斌审 判 员  何大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亚卿书 记 员  秦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