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勃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勃,何芒,张继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勃,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振,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芒,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笑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继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冬,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2座103号。法定代表人:尹朝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香,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勃、上诉人何芒因与原审第三人张继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6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勃、上诉人何芒均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勃、何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勃、何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900元,减半收取35950元,由上诉人张勃负担29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何芒负担3305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马 潇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