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广、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男,回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西段路南(复兴区保温材料厂内)。法定代表人:高庆涛。被执行人:高庆涛,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广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庆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