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文瑞,戴云凌,刘鹏飞,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秦文瑞。被执行人戴云凌。被执行人刘鹏飞。被执行人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文瑞、戴云凌、刘鹏飞、河北新协和化工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短期内无法执结,待发现其他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