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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安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平,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大专文化,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保会阳,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平及其辩护人保会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刘安平在经营陆良县芳华镇黄草山采沙场期间,办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为27.65亩,实际经营过程中占用林地52.34亩。经鉴定,该林地权属为陆良县芳华镇乘明村委会黑泥沟村集体所有,现场原有地貌己经完全改变,原有植物己被严重毁坏。刘安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69亩。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经陆良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实地踏勘,被告人刘安平在占用林地上种植雪松树20.8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金某某、万某某、张某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安平的供述,林权证,物证照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用工登记证,陆良县林业局关于陆良县芳华镇黄草山采沙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陆良县芳华镇黄草山采沙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黄草山股份转让协议,出租黄草山的会议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地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户口证明,归案材料,关于刘安平主动恢复植被情况说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被告人刘安平提交的恢复植被照片加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安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安平犯罪以后主动在占用林地上种植雪松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刘安平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安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自前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