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3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圆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根据该规定适用约定管辖。根据ICANN域名注册相关规则以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域名注册人即被上诉人与域名投诉人即上诉人将争议提交UDRP投诉不排除司法管辖,但应当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以解决上述UDRP投诉程序中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之任何异议及纠纷。根据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3.7.7.10条,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必须和域名注册人即被上诉人签有一域名注册协议,该协议必须规定域名注册人即被上诉人应在域名争议诉讼中选择(1)注册域名持有者驻地的法院以及(2)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此外,上诉人就争议域名提起UDRP投诉时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3(b)(xii)所确定的管辖法院是作为域名注册商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第一,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注册域名的持有人和注册服务商,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3(b)(xii)条规定:“声明投诉方如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将把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该规定所约束的系投诉方即上诉人,并不及于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对涉案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