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2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14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14号原告: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法定代表人:张耀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马北合资区。法定代表人:姜志钢。原告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财产保全费255元,合计423元,由原告太仓市创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