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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白芳与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芳,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787号原告:白芳,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望银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江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芳与被告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白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4.00元,由原告白芳负担。审判员  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