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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西外环以东鲁南院以北。法定代表人:解德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春杰,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凯伦小区。负责人:孔凡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成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两份业主大会决议及一份调查意见表不能反映其通知业主参与,也不能反映业主更换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该证据系伪造;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中止本案审理,先由其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诉讼的请求不予答复,违反了先行政判决再民事判决的基本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称,其在原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合法,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凯伦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两份以及调查意见表一宗是凯伦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业主对此提出异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政后民事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相关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反映了业主大会召开的真实情况,结合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以及曲阜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证明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从筹备到成立程序合法,并经依法备案。原审认定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申请人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虽与原审第三人凯伦(曲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凯伦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有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凯伦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两份及调查意见表一宗,反映了凯伦小区业主要求更换物业的意愿,也在小区内予以公示,申请人虽称该证据系伪造、不能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愿,但对该主张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应依照“先行政后民事”的基本程序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的该申请事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阜市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