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国钢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国钢科贸有限公司,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国钢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述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振民,董事长。北京世纪国钢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与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煤矿公司给付款项共计752937元。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煤矿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煤矿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煤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世纪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75293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世纪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煤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15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