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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涛与人戴万先、杨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戴万先,杨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戴万先。被执行人杨永玲。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戴万先、杨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万先、杨永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万元及迟延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戴万先于2014年12月17日将案款871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该笔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刘涛。嗣后,被执行人戴万先陆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涛偿还10万元,对此,双方都予以确认。本案剩余案款、罚金及迟延利息为129000元,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执行人戴万先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涛7万元整,本案就此了解,当事人双方亦签字捺印。现当事人双方正在履行该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涛亦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涛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