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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利娟与被执行人石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利娟,石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石利娟,女,生于1984年11月9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石坡村56号。被执行人石永红,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石坡村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利娟与被执行人石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0.72万元,未执行的标的0.72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永红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石永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石永红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6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石利娟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石永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