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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萍与叶斌、谢云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萍,叶斌,谢云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182号原告:卢萍,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叶斌,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谢云骊,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卢萍与被告叶斌、谢云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斌、谢云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卢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7日被告叶斌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被告叶斌、谢云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斌与谢云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娘家同在罗家坡。2014年11月17日,被告叶斌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叶斌、谢云骊向原告卢萍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卢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叶斌与谢云骊系夫妻关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叶斌、谢云骊清偿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斌、谢云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卢萍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叶斌、谢云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闾敏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