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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王彦国、徐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王彦国,徐秀菊,王兆民,董凤银,王彦雷,孙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7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彦国,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徐秀菊,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彦国之妻。被告:王兆民,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董凤银,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兆民之妻。被告:王彦雷,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孙丽军,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彦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李义春、张登兰、张道红、李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