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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金梅、史艳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梅,史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金梅,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史艳娟,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梅、史艳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九证经字第185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