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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陈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陈立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492-1号原告:冯志伟,现住镇赉县。被告:陈立杰,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伟诉被告陈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120元,两项合计2170元。由冯志伟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