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魏国军与禹州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军,禹州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842号原告:魏国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29日,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建设南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国彬。原告魏国军诉被告禹州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