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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648号原告:张永忠,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军,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原告张永忠与被告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永忠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永忠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