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许春香、尤文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香,尤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许春香,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西渴马东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尤文兰,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西渴马东村居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春香与被执行人尤文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判员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