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佃楼与东海县牛山苗华钢管租赁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佃楼,东海县牛山苗华钢管租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周佃楼,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牛山苗华钢管租赁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二四五省道东侧。经营者:苗磨昌,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周佃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与东海县牛山苗华钢管租赁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