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1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洪斌,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经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立国、王欣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郭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原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梅河口市莲河村龙泉寺路口附近路段时,与不明身份行人相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隋某驾驶的出租车在经过时从不明身份行人身上碾压过去后驾车离开现场。经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隋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1、此次事故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随后碾压被害人的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与隋某应共同分担事故的过错责任;2、张某虽逃离作案现场,但又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3、张某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具有明显悔罪表现;4、张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希望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黑轻型厢式货车沿原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梅河口市莲河村龙泉寺路口附近路段时,与不明身份行人相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隋某驾驶出租车在经过时从不明身份行人身上碾压过去后驾车离开现场。经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隋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为男性,年龄70岁左右,符合因交通工具致头、胸、腹部重度碾挫伤死亡。另查明:2016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梅河口市公安局牛心顶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家属曲乃波先行垫付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48400元,并交至本院提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法律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家属垫付相关费用收据及视频资料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经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家属先行垫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交本院提存,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亚军审 判 员 岳政超人民陪审员 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