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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9日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术,被告人陈某文及辩护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文与邓某1(已判刑)驾驶一台无牌豪爵牌红色摩托车,携带开山刀、麻醉弓弩、麻醉针等工具,在永兴县塘门口镇采用对狗实施麻醉致死的方法实施盗窃。当天陈、邓某2在塘门口镇寿某村盗得白毛色夏狮狗一条,之后在同村打死另一条黑白毛色(又称灰色)夏狮狗时被村民发现,陈、邓某2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邓、陈二人逃至寿祝村长古冲组路段时被村民用树干拦截,被告人陈某文被村民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文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证人曹某4、曹某5、曹某6、曹某7、曹某8、陈某1、袁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1、曹某2、曹某3的陈述;同案人邓某1的证言;领条、谅解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文与同案人邓某1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文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文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拟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委托永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出具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文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学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伦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