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洁、北京一明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北京一明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洁,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北京一明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6590X。法定代表人徐步明。陈洁与北京一明时代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下劳人仲案字【2015】第04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记录和其他财产信息,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且无被执行人下落。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陈洁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