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振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振,上蔡县人民政府,李大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33号原告刘玉振,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大欠,又名李翠香,女,80岁左右,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玉振请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大欠颁发的上国用(96)字第2612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振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