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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仕博与杨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仕博,杨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48号申请人韩仕博,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韩加俊,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杨康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仕博于2017年2月16日持本院生效的(2016)陕7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杨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2007年注册登记的车辆陕AFP791现已注销登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33元,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领取了上述标的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