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8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飞,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8号附11号2-2幢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04299M。法定代表人:刘雨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8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舟山街土地一宗[所有权证号为德府国用(2016)第0189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舟山街土地一宗,土地所有权证号为德府国用(2016)第01896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5号14幢17-1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3字第09036号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5号14幢17-1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3字第09038号的查封;四、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7层7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34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静审 判 员 张 英审 判 员 杨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国康书 记 员 许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