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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星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39号原告: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12-1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TAP2Q。法定代表人:金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喻祖丰,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鑫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星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49420581。法定代表人:胡泽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星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骓牧只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