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贺心玙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心玙,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心玙。法定代理人:贺炜(贺心玙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成,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宇。上诉人贺心玙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贺心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心玙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心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贺心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