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祁陶、亓寿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陶,亓寿洪,于海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陶。被执行人亓寿洪。被执行人于海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亓寿洪、于海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海亭的银行存款585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