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吴胜、王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吴胜,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1025165-X。法定代表人叶晓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胜,男,生于1978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小梅,女,生于1979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胜、王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胜、王小梅已经自动履行本院(2016)川1703民初219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42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吴胜、王小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