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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162号原告:苏某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盈,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