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某公司与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公司,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773号原告: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某,男,汉族。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湖南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