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若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春玲,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698.47元,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金春玲银行存款1938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